更新于 2026-10-26 · 依据公开法规与官方披露整理,仅供参考
可以。《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把汇票列为可以出质的权利。电子商票的质押要在票据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登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前的质押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能不能质押成功、能借到多少,由接受质押的金融机构审核决定。
| 情形 | 处理方式 | 依据 |
|---|---|---|
| 借款先到期,且已按时还清 | 质权人按约定解除质押,票据回到你手里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借款先到期,但没还上 | 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 同上 |
| 票据先到期 | 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收款,并与出质人协议提前清偿债务或继续作为担保 | 同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 |
解除质押时,系统里要记载「质押解除」字样和解除日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的等分化票据,质押和解除质押都支持按金额分包办理(据昆山农商银行发布的等分化票据业务说明)。
| 项目 | 质押 | 贴现 |
|---|---|---|
| 票据权利 | 仍归你,只是给借款做担保 | 背书转让给贴现机构 |
| 拿到的钱 | 借款,按借款合同还本付息 | 扣除贴现利息后的票款 |
| 到期后 | 还清借款可解除质押 | 由贴现机构向承兑人收款 |
| 依据 |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质押期间票据在质权人名下控制,一般需要先解除质押,才能再背书转让或申请贴现,具体以质权人和开户行的办理要求为准。
质押背书要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只有在依法实现质权时才能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转让背书是把票据权利直接转给对方。背书的操作可以看商票背书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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